一、什么是洗錢的“罪與罰”?
廣義的洗錢犯罪體系包括洗錢罪、掩飾、轉移、隱瞞毒品、毒臟罪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一百九十一條【洗錢罪】為掩飾、隱瞞毒品犯罪、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、恐怖活動犯罪、走私犯罪、貪污賄賂犯罪、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、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,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處或者單處罰金;情節(jié)嚴重的,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處罰金:
(一)提供資金賬戶的;
(二)將財產轉換為現(xiàn)金、金融票據、有價證券的;
(三)通過轉賬或者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的;
(四)跨境轉移資產的;
(五)以其他方法掩飾、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。
單位犯前款罪的,對單位判處罰金,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(guī)定處罰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三百一十二條【掩飾、隱瞞犯罪所得、犯罪所得收益罪】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、轉移、收購、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、隱瞞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處或者單處罰金;情節(jié)嚴重的,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處罰金。單位犯前款罪的,對單位判處罰金,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(guī)定處罰。
二、哪些是常見的洗錢手段?
ü 警惕常見洗錢手段通過境內外銀行賬戶過渡,使非法資金進入金融體系;
ü 通過虛擬貨幣、網絡賭博、網絡直播打賞等方式進行洗錢;
ü 通過地下錢莊,實現(xiàn)犯罪所得的跨境轉移;
ü 利用現(xiàn)金交易和發(fā)達的經濟環(huán)境,掩飾洗錢行為;
ü 利用別人的賬戶提現(xiàn),切斷洗錢線索;
ü 利用網上銀行等各種金融服務,避免引起銀行關注;設立空殼公司,作為非法資金的“中轉站”;
ü 通過買賣股票、基金、保險或設立企業(yè)等各種投資活動,將非法資金合法化;
ü 通過購買房產、彩示進行洗錢;
ü 通過珠寶古董交易和虛假拍賣進行洗錢等。
三、哪些行為可以遠離洗錢犯罪?
主動配合金融機構進行身份識別;
不訪問賭球博彩等非法網站;
不出租出借或者售賣自己的賬戶、銀行卡和U盾;
不要為身份不明的人員代辦金融業(yè),如代理開戶、代辦開卡、代辦取現(xiàn)或轉賬等;
不協(xié)助他人通過虛擬貨幣、本人金融賬戶等方式轉移贓款;
警惕通過網絡聊天工具、薦股軟件等平臺散布的虛假投資理財,切記“三要、三不要”,要理性、穩(wěn)健、警惕,不要僥幸、冒險、盲目,天上不會掉餡餅,掉下來的不是“圈套”就是“陷阱”,高收益意味著高風險,還可能是投資騙局;
“收益豐厚、條件誘人、名額有限”都很可能是詐騙;
“眼見”不等于“真實”新型AI技術花式詐騙防不勝防,多重驗證,確認身份,不要未經核實隨意轉賬匯款。
轉載自:中國人民銀行貴州省分行
上一篇:堅守金融為民初心,筑牢洗錢犯罪防線 |